盗窃虚拟货币判缓刑的案例

某游戏公司编程员周某某在离职前利用其账号权限登录原东家某游戏公司后台服务器网站,将脚本文件(文本程序)植入公司游戏服务器和中转服务器,离职后利用脚本文件,为游戏账号随意添加游戏币,进而在网上出售相应游戏账号非法获利,这种行为算不算盗窃呢?

编程员离职前植入“程序”,随意添加游戏币获利12万余元获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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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利用脚本文件为游戏账号随意添加游戏币后,周某某开始通过互联网低价出售游戏道具,随后荣某某联系上周某某,向其低价购买游戏道具。

交易后,荣某某开始对外发布出售游戏道具的信息并寻找买家,并由周某某给玩家发送相应游戏设备。至2015年7月案发时,周某某非法获利12万余元,荣某某非法获利7万余元。

徐汇区检察院以被告人周某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荣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近日,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周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荣某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检察官提醒:近年来网络盗窃类案件高发,大量犯罪指向的客体是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货币、游戏装备或道具,司法实践中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属性问题也争论不休。该案通过对虚拟财产电子数据属性的明确以及罪刑法定原则的遵循,明确了盗取虚拟财产的行为不应当被认定为盗窃罪,应当被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