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打水漂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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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成为了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的使用者。这些电子产品一方面作为联通世界的窗口为未成年人提供了丰富的学习资源,另一方面却也使得未成年人暴露在网络娱乐的诱惑与风险之中。面对多种多样的游戏皮肤和形式丰富的直播打赏,缺乏判断能力的未成年人很容易掉进网络商家的营销陷阱之中。熊孩子偷偷使用家长的支付账户充值游戏、打赏主播,进而一掷千金的新闻屡见不鲜。未成年人充值网络游戏、打赏网络主播的行为效力如何?其支出的相关款项又能否追回?

针对此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对未成年人参与网络付费游戏和网络打赏纠纷提供了明确的规则指引。该规定给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同时也加强了相关互联网企业的责任意识,对于建设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网络环境而言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结合具体的法律规定对相关的未成年人网络消费案件进行梳理,以明晰未成年人网络充值、打赏行为的法律效力以及支出款项追回的法律依据。

针对未成年人充值网络游戏、打赏网络主播这一现象,本文通过梳理既有法律规定和实践中的有关判例,进一步明晰未成年人此种网络消费行为的效力,并分析在何种情况下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能够向网络公司追回支出的相关款项。本文将对未成年人网络消费案件进行梳理,以明晰未成年人网络充值、打赏行为的法律效力以及支出款项追回的法律依据。

规则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网络游戏充值或网络直播打赏的行为一律无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网络游戏充值或网络直播打赏的行为若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且事后未能得到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则该合同行为亦无效。

规则阐释:根据《民法典》第144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网络游戏充值或网络直播打赏的行为一律无效。根据《民法典》第145条第1款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充值网络游戏或打赏网络主播的行为只有在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情况下方可生效,否则此类行为的效力待定。若上述行为事后未能得到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则该行为无效。

参考案例:

1.(2018)粤0112民初2926号

基本事实:原告在未经其父亲即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用其父亲的手机,以其父亲的微信与银行账户对其7K7K游戏账户充值7250元,充值时原告刚满10周岁。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该行为明显不当,与其年龄与智力不相适应,也并非纯获利益的行为,现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吴某对原告的上述交易行为不予确认,该行为并未发生效力,而被告因原告此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获得的财产,应予返还,即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向其返还已充值的7250元。

2.(2019)粤0192民初1726号

基本事实:2019年1月7日至9日期间,12周岁的张某1在未经其法定代理人张某2同意的情况下通过张某2的支付宝账户向爱九游公司支付810元充值款。对此,原告张某1主张该充值行为无效,要求爱九游公司退还充值费用810元。

法院认为:张某1的出生日期为2006年2月13日,2019年1月7日至9日充值期间,张某1的年龄为12周岁,其法定代理人提交的北京市陈经纶中学出具的初中休学证明显示其已在北京市入读初中。张某1主张的充值金额为每次3元至328元不等,总额为810元,考虑到充值时张某1的年龄、教育经历和其所处地区的消费水平,张某1应能够理解其为游戏角色充值的行为和相应的后果,该充值行为与其年龄和智力相适应。因张某1的充值行为属于其依法可以独立实施的行为,张某起诉主张其充值行为无效从而要求返还充值金额81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不成立。


规则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网游、打赏支出一律退还;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有权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

规则阐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中第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参考案例:

1. (2021)冀1025民初403号

基本事实:14周岁的原告李某某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某平台先后七次从被告经营的网店“X游戏”购买374个游戏账号,共计支付36652元,上述游戏账号内的装备都是皮肤、面具、小花裙子等。原告父母次日发现后,及时与被告经营网店的客服人员联系,表示对原告购买游戏账号及付款行为不予追认并要求被告退款,被告不同意全额退款。

法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案发时未成年,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购买游戏账号支付36652元的行为,显然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李某某的法定代理人亦明确表示对该行为不予追认,故原告李某某实施的购买行为无效,判决被告向原告全额返还购买游戏账号款36652元。

2.(2020)沪0106民初34245号

基本事实:2019年9月7日至2019年9月29日,年仅13岁的原告张某1使用其本人实名认证的微信账号,在被告运营的《NBALIVE》手游上购买游戏点卡、游戏装备等,累计27次,金额为12,108.46元。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购买游戏虚拟装备包所支出的金额远超其年龄、智力状况及日常生活所需限度,原告父亲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在2020年5月其知悉原告购买游戏装备及游戏点卡等行为后不予追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原告通过其实名认证的微信号登陆被告运营的手游并多次购买,被告作为网络服务的提供者未尽到审核义务,故对于2019年9月7日至2019年9月29日,原告购买27次该手游的游戏装备及游戏点卡所支付的12,108.46元,应予退还。


规则三:若在未成年人网络充值、打赏行为发生的过程中,监护人存在一定的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此时未成年人支付款项返还的金额会受到影响。

规则阐释:《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一些法院在裁判的过程中,亦将监护人是否尽到相应的监护职责作为款项返还金额确定的重要依据。例如若监护人未能保管好自己的账户信息,或在未成年人大额充值后未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防止账户内虚拟货币的消耗,监护人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参考案例:

1. (2019)粤0192民初2324号,(2020)粤01民终6372号

基本事实:2018年11月4日9时15分至19时51分,未成年人刘某1使用其父刘某的支付宝账户,向爱九游公司共支付20240元,用于购买九游会员12个月服务两次(每次120元)和向账户ID99×××32充值价值共计人民币20000元的U点。目前案涉爱九游账户仅剩余价值177元的U点和部分会员权利,其余U点和会员权利均被刘某1用于网络游戏充值享受、消耗完毕,无法返还。

法院认为:刘某1进行案涉注册、充值消费时为9至10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未经法定代理人刘某同意,向爱九游公司支付20240元进行游戏充值,该大额支付行为与其年龄、智力以及受教育程度等明显不相符,在刘某1的法定代理人刘某明确表示不予追认的情况下,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刘某1多次、长时间玩网络游戏并使用刘某的账户进行多笔大额充值,刘某对孩子的行为未作必要的管束,未能保管好自己的账户、密码等信息;刘某在发现刘某1大额充值后未采取充分有效措施防止所充虚拟货币被消耗,刘某1及其监护人刘某显然对案涉损失的造成具有重大过错。爱九游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在用户注册时采取了充分措施以保证注册人提供的身份信息与本人的一致性,且在接到刘某相关情况反映后,亦未及时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对案涉损失的造成存在一定过错。综合考虑合同无效的原因、履行情况、双方的过错程度和损失情况,酌情确定爱九游公司向刘某1返还案涉账户剩余U点的价值177元,另向刘某1赔偿已消耗的充值款20063元的三分之一价值即6688元,共支付6865元,其余损失由刘某1及其监护人自己承担。

2. (2018)苏0412民初2521号、(2019)苏04民终550号

基本事实:未成年人吴某1在快手公司的直播平台快手APP软件注册快手账号27×××08,昵称为“蜡笔小新!1064”。2017年9月23日至2017年10月3日,吴某1通过该快手公司的快手APP软件,为给昵称为嘉杰小可爱(笑园)、农村小二哥、可爱的小毛、拉布拉多~霸道小七、五常小波哥、爱唱歌的胖丫等主播打赏,其在快手APP软件内通过操作购买快币,共购买143次,充值98122元(其中140次均系每次购买698元,2次均系每次购买198元,1次购买6元)。截止至庭审时,吴某1的快手账号27×××08的余额为快币34647个(折合人民币4949.57元)未消费。

法院认为:吴某1在不满10岁的情况下购买近人民币10万元的快币用于打赏主播,该行为事后未能得到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亦非是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该合同行为无效。本案中,吴某1在晚上九点以后,甚至十一、二点仍在快手APP上打赏主播,其监护人未能履行监护责任,且未能妥善保管自己的手机及银行卡密码,吴某1的监护人应当对吴某1购买快币的民事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综上,本院酌定由快手公司返还吴某1购币款60000元,尚在吴某127×××08账号内的快币34647个(折合人民币4949.57元)由快币公司自行收回,如该快币已被使用,返款金额可相应折减。


结论:未成年人充值网络游戏、打赏网络主播所支出的相关款项能否追回,关键在于判断其网络消费行为的效力。不满八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进行的网络支付行为一概无效,相应款项可追回。八周岁以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进行的网络支付行为若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且事后未能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追认,则该合同行为亦无效,此种情形下也可追回支出的款项。但是应当注意,监护人需积极履行监护职责,保管好自己的账户密码, 对未成年人的网络活动进行及时有效监督。否则,若监护人存在过错,未成年人网络充值、打赏的金额也无法被全部追回。

责任编辑:刘茜雅

文字编辑:周茂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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