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的交付流程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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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办案手记|葛冰律师:虚拟货币矿机交易纠纷案件办案实录(上)中,葛冰律师记录了办案过程中所经历的迷雾重重。本篇将继续记录云开月明的收获与心得。

追踪虚拟货币纠纷立法动态

在向成都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立案申请后,本律师时刻关注虚拟货币相关司法动态,以寻求更加有力的法律支持。令人激动的是,新的虚拟货币相关政策、法规真的来了......


2021年9月3日施行的《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规定,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指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挖矿”行为的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不利影响。并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增补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淘汰类”


2021年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了虚拟货币的属性,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我国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同时指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可以看出,国家宏观政策对与虚拟货币交易相关的活动持抵制态度,已开始全面整治虚拟货币及其“挖矿”活动。

研究虚拟货币纠纷司法判例

随之,在2021年10月25日,北京东城法院审结一起比特币“挖矿”委托合同纠纷案,判决合同无效。法院认为,适用民法典第九条“绿色原则”,认定比特币“挖矿”系资源消耗巨大、不利于“双碳”目标实现的风险投资活动,违背公序良俗,法院最终判定合同无效,损失自担。


随即,在2021年12月15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了一起因比特币“挖矿”迟迟未见收益而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亦判决合同无效。法院认为,本案所涉交易实为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挖矿”活动。此类“挖矿”活动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不利于我国产业结构优化、节能减排,不利于我国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


虽然,合同内容违反部门规章一般情况下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该规章的内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该合同将应被认定为无效。


该案件当时虽未生效,但是已被各大新闻媒体及法院官媒以“北京法院首例认定比特币“挖矿”合同无效案”进行广泛宣传,足以说明该案件的一审判决结果已得到社会大众及舆论的认可与支持。


透过现象看本质,上述两个案件的案由虽然系服务合同纠纷,但是案件事实与本律师代理的该矿机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相似。主要体现在,合同目的均系通过先购买矿机,再进行委托挖矿活动,以获取虚拟货币收益。即虽名为买卖合同纠纷但并不存在实体矿机的实际交付,真正购买的系通过挖矿获得的抽象的云算力。


区别在于,上述两个案件双方当事人分别签订了矿机采购合同、服务合同书、托管协议。而本律师代理的该案件在一个矿机买卖合同中存在复合标的,同时包含了矿机采购、服务、托管等内容。


此外,上述两个案件当事人的诉求均是,请求法院判令公司交付虚拟货币收益的损失。但是,该诉求均被法院以风险自担为由而驳回。即可以得出:签订矿机买卖合同进行挖矿,被认定为无效的概率极大。但是,如请求虚拟货币收益的损失,存在被驳回的风险。


因此,在上述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及司法判例裁判作出的前提下,本律师迅速调整诉讼策略,最终确定:申请裁决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签订的《某Swarm实体矿机购买协议》无效,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矿机货款的仲裁请求。


本律师在开庭前遂向仲裁委提出了变更仲裁请求及事实与理由的申请。同时将对我方有利的类似司法判例及相关媒体报道文章一并提交,供仲裁员参考。


天时地利人和,仲裁员完全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并支持了我方的仲裁请求。庭后仲裁员有感而发,“变更撤销为确认无效,是正确的......”

律师解读

2021年9月《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出台前,法院对于虚拟货币的交易行为与买卖矿机、开发平台、购买算力的行为效力认定,倾向于分开认定。对于如买卖矿机、开发交易软件平台、购买算力合同的行为一般认定为有效。

而随着上述《通知》的出台,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被列入国家整治的范围,明确严禁投资建设,禁止以任何名义发展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而严厉打击挖矿行为的目标,一是节省国家能源,二是打击非法金融活动以保护公民财产。

因此,当前在我国买卖矿机是否合法,则需要进一步结合买卖矿机的合同目的进行判断。矿机的性质属于商品,买卖矿机本身就像买卖电脑、硬盘,不会涉及非法问题。

但是,如果私自购买矿机用于挖矿,则涉嫌违法,合同会被认定为无效。此外,矿机是否是专门用于运算生成所谓虚拟货币的机器设备(部分矿机存在其他合法用途),挖矿地点是否在中国(上述《通知》的立法目的并非保护外国能源),以及管辖法院及其上级法院作出的类似判决,均会直接影响矿机买卖合同效力。

根据《民法典》有关合同无效的规定,合同无效后,买卖矿机的款项应全部返还。但是,挖矿本质上属于追求虚拟商品收益的风险投资活动,投资者需自行承担相关政策风险、技术风险等以及由其引发的投资损失风险。

因此,如果合同无效后,请求对方赔偿虚拟货币的收益损失,存在不被支持的风险。

结 语

虚拟货币相关交易活动存在多重风险,消费者应增强风险意识,树立正确投资理念。

司法实践中,虚拟货币交易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合同效力存在被认定无效的风险。投资交易造成的后果和损失由相关当事人自行承担。

比如卖方收款后拒不提供虚拟货币,买方起诉时不被法律保护;又如虚拟货币矿机交易完成后,买方以挖矿合同无效为由,请求退还购机款;再如买方使用虚拟货币购买虚拟货币矿机后,购机款无法通过起诉退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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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小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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