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币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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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2008年10月31日,随着中本聪的论文《比特币:一种点对点的电子现金系统》的出版,比特币问世了。

2009年1月3日,比特币创造街区在芬兰赫尔辛基诞生。比特币的诞生,标志着以信息生成和流动为特征的互联网加速进入以价值生成和转移为特征的价值互联网新时代。

一、比特币及其法律性质介绍

(1)比特币简介

比特币是一种用户自主、跨境、去中心化的加密电子货币。它是结合开源软件工程模型、密码学原理和工作量证明机制,在P2P等网络和分布式数据库平台上生成的具有货币发行、交易和账户管理的开源程序。

当每个参与者通过执行特定算法成功解决一个问题时,就有机会获得一定数量的比特币作为奖励。通过这种方式获取比特币的方法被称为“挖矿”。

除了原有的挖矿获取比特币的方式,在比特币交易网上交易也可以获得比特币。

由于其技术特性,比特币的总数是有限的,估计到2140年将达到其最大数量2100万。之后,以太坊、Dash、Cardano、BitShares等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数字货币相继出现。为了描述方便,在下文中,作者将这些区块链数字货币统称为比特币。

(2)比特币的法律性质分析

目前,关于比特币的法律性质存在诸多争议。笔者认为,确定比特币的法律性质应把握以下两个方面:

1.比特币本质上是一种数字货币。

目前,数字货币还没有统一的定义。国际清算银行将数字货币定义为价值的数字表示,通过数据交换发挥交易、流通、记账单位和价值存储的功能。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报告,数字货币代表价值的数字表示,它以电子获取为基础,从而实现存储和交易等各种目的。

EBA(欧洲银行管理局)认为,数字货币“能够以数字形式显示货币的价值,作为一种支付工具,它不是由中央机构发行的,也不与法定货币挂钩。但是,由于它为自然人或法人所接受,因此可以作为支付手段,也可以进行电子转移、储存或交易”。

从以上概念可以看出,国际上并没有统一的数字货币概念。笔者认为,数字货币的概念不同于学者的研究视角,同时随着技术的进步和各国政策的变化呈现出动态的变化。

因此,数字货币的定义不应局限于现有的技术类型和管制政策,而应基于其核心特征,以包容审慎的态度和发展的眼光进行动态把握。

一般来说,数字货币应该具备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第一,从形式上讲,它是一种基于计算机技术发展起来的非实物货币,存在于虚拟空房间中,不以物理媒介为载体;

其次,从本质上讲,它的安全性和排他性是由数学算法或加密技术来保证的;

再次,从有效性上来说,它是一种由开发商(无论是国家还是私人)发行和控制,独立运作的货币。

从数字货币的发行主体来看,数字货币可以分为数字货币、中央银行和私人数字货币。

数字货币央行由央行发行,提供信用背书,是一种纯数字货币,具有主权和法律补偿。

数字货币(Digital currency)是指没有发行方,但可以在互联网上支付现实经济生活中的部分或全部商品或服务的纯数字货币。

比特币基于密码学原理,依靠区块链技术公开平台上的所有交易信息,并非由具有信用担保功能的权威机构发行。它具有去中心化、匿名化、网络化、总量固定、国际流通、快速低成本等特点。,完全符合数字货币的基本特征。

由于数字货币的概念主要用于描述区块链技术发展的初级形态,比特币作为典型的区块链货币,也成为数字货币的主要描述对象。从发行方的角度来看,比特币是一种私有的数字货币。

2.比特币很难说是一种理想的法定货币

对于比特币能否成为法定货币的观点不一,哈耶克“非国有化货币”自由主义的支持者持肯定意见。

例如,Selgin (2013)创造性地将比特币定义为“合成商品货币”,认为其具有商品货币和法定货币的“双重优势”,可以作为新的基础货币;

Harvey (2015)认为,虽然比特币缺乏政府和实物的支持,但其来自用户的信用也使其能够作为货币使用;

然而,凯恩斯主义经济学家认为,比特币的固定总货币牺牲了其可控性,更糟糕的是,它必然会导致通货紧缩,从而伤害整个经济,使其难以成为法定货币。

笔者认为,比特币由于其固有的特性,很难成为合法的数字货币,具体如下:

(1)比特币的价值存疑。

根据主流货币理论中货币商品的本质,货币作为一种普遍等价物,必须像传统的贵金属货币一样有其自身的价值。虽然有观点认为比特币具有“挖矿”所消耗的计算和处理能量的价值,但大多数学者持相反态度。

Hanley (2018)和Yermack (2013)将比特币定义为投机产品,认为其生产过程中的物质消耗无法形成“内在价值”,其当前价值仅取决于其在商品交易中从货币交易媒介功能的角度所发挥的作用;李翀(2015)对使用价值、价值和交换价值进行了严格区分,认为比特币除了交换价值没有使用价值,因此投入其生产的劳动不能形成价值,与真正的商品货币有本质区别。

(2)比特币缺乏国家信用背书。

根据债论的观点,货币主要体现为初始债务人的承诺或义务,而法币则体现为国家信用支撑的国家对公众的债务和承诺。

然而比特币是挖矿产生的,缺乏国家信用背书。因此,它不能成为法定货币。

克鲁格曼(2013)指出,比特币不是由国家创造或背书的;盛松成和蒋(2016)认为,比特币没有集中的发行主体,缺乏国家强制力的保障;易宪容(2018)认为,比特币本身的技术设计缺乏制度保障和信用保障。

(3)比特币存在安全风险。

虽然比特币的基础支付系统是安全的,但由此衍生的兑换和支付软件并不能保证其安全性。比特币被盗事件时有发生。同时,由于比特币运行时间较短,一些技术漏洞需要发现后完善。

(4)比特币监管缺失。

比特币旨在绕过任何现有组织或机构的监管,这与法定货币的监管要求严重不符。但由于缺乏监管机制,没有机构或组织为比特币做信用背书,容易滋生利用比特币逃税勒索、洗钱等违法犯罪。

(5)比特币有交易延迟。

生成每个比特币块需要10分钟,验证每笔交易也需要10分钟。比特币系统每秒只能支持7笔交易。相比之下,全球VISA支付网络每秒可以处理4万笔交易,支付宝在2016年双十一活动中已经达到每秒12万笔交易的峰值。比特币的这种交易延迟无法满足需要及时确认的交易需求。

(6)比特币消耗大量能量。

比特币需要消耗比特币法律问题大量的能量来生成比特币,并保证其安全流通。目前比特币的用电量约占全球供应量的0.21%,相当于7座先进气冷堆(AGR)核电站的发电量。比特币每年大约消耗59太瓦时的能源,而整个瑞士每年大约消耗58太瓦时的能源。

(7)比特币的价值不稳定。

由于比特币的固定增长规律与其需求的快速膨胀不匹配,比特币市场投机盛行。然而,投机削弱了比特币价值的稳定性,这与法定货币所要求的稳定货币需求不一致。

需要注意的是,比特币能否成为一个国家的法定货币,主要取决于各国的货币政策。虽然目前还没有一个国家承认比特币是其法定货币,但必须明确的是,这是一个事实问题,而不是学术上的争论。

以上分析主要是基于比特币的技术特性和各国法定货币要求的差距。

第二,中国目前对比特币的监管政策

目前,由于各国经济实力和监管偏好不同,各国对比特币的监管政策差异很大:

俄罗斯官方宣布比特币交易非法,不能在俄罗斯使用,并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生产、使用和推广进行行政罚款。

玻利维亚中央银行发布官方政策称,使用任何非政府或其授权组织发行的货币都是非法的,包括比特币等数字货币。

德国政府承认比特币的合法地位,认为它是一种“私人货币”。德国财政部承认比特币为“账户单位”,这意味着它可以在该国用于税收和交易目的。

日本2016年修改《资金结算法》时,专门设置了第3章之二“虚拟货币”。虚拟货币被用作结算和支付手段,虚拟货币的交易机构受到明确监管。在中国禁止虚拟货币兑换的背景下,日本成为世界ICO的热点。

美国对比特币的态度比较微妙,经历了从积极到谨慎的转变。2011年至2016年,美国财政部、中国证监会等联邦政府监管部门多次表态,认可比特币对社会的创新贡献,支持其发展。纽约州金融服务局于2015年正式颁布了《虚拟货币监管法案》,2017年美国全国统一州法律委员会通过了《虚拟货币业务统一监管法案》。

但从2017年开始,因为比特币的大幅上涨和ICO的流行,美国开始提醒投资者警惕数字货币的风险,对其未来发展持谨慎态度。从美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态度来看,比特币被认为是一种具有投资价值的金融工具或证券,但不能视为与美元等值的货币。2019年6月18日,脸书发表数字货币(Libra)白皮书,美国国会的反对声从未停止。

目前我国对比特币的管制政策主要有2013年12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信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2017年9月4日。

《通知》和《公告》的效力等级虽然只是部门规范,但反映了我国目前对比特币的管控态度,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比特币不是法定货币。

《通知》和《公告》均指出,比特币不是货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的,不具有法律补偿和强制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使用。因此,禁止政府以法定货币的形式从事领域。

(2)比特币是一种虚拟商品。

通知指出,比特币是一种虚拟商品。国家不承认比特币虚拟货币的身份,但承认它是一种虚拟商品。因为虚拟物品的概念大于虚拟货币,货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比特币不被认可为货币,但被认为是一种商品。

(3)国家禁止的与比特币相关的活动有:

代币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和代币交易;

“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

不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

不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为代币发行融资和“虚拟货币”提供开户、注册、交易、清算、结算等产品或服务,不得承保代币和“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代币和“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

关于中国现行监管体制下比特币的法律性质,有两点值得强调:

第一,不能认定为《民法通则》第127条中的虚拟财产。

虚拟商品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法律上唯一与之相近的概念是《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的虚拟财产。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网络上的数据、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而《民法通则》并没有规定虚拟财产的外延和内涵,只是规定虚拟财产的保护必须由法律规定,虚拟财产的具体保护措施交给其他法律。

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比特币的法律,所以不能认定为《民法通则》中的虚拟财产。

第二,不能认为是物权法上的“物”。

基于物权法定原则,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比特币不能视为物权法中的财产。

综上所述,国家不禁止比特币作为虚拟商品从事活动,但作为法定货币的活动和上述第3款规定的活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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