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虚拟货币法庭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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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小伙伴们自进入币圈以来,肯定各自都加了各种QQ群、微信群,当有一天群里有人低价售卖虚拟币,对方要求线下现金交易,本来USDT等一两分差价很正常,更何况其低价的虚拟币可能使我们各种心动,这是否可以购买?这是否涉及到违法犯罪?这可能是线下交易朋友咨询最多的问题。

场外现金购买虚拟币再去平台出售,刑事风险大

下面我们来看一个案例:2019年10月30日中午,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以现金购买他人用犯罪资金购买的“火币OTC”虚拟货币,后在“火币OTC”销售网络平台进行交易所得人民币192163.6元,当日13时许将所得款项立即转账至多家银行并取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家属分别向法院退出违法所得二万元和一万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李某某供述,2019年8月,其加入专门售卖“火币OTC”的QQ群,QQ群里有人低价售卖“火币OTC”。其与对方交易“火币OTC”,按对方要求见面地点不固定,不准问对方身份信息,不留联系方式,见面就谈价格,谈好价格后现金支付,对方将“火币OTC”充值其账户。其在“火币OTC”交易平台账户原先绑定银行账户,后来“火币OTC”交易平台官方打电话说银行账户可能被冻结,叫其更换成支付宝收款。2019年10月的一天,张某某开始与其买卖“火币”。其提醒张某某买卖“火币OTC”有风险,银行卡和支付宝可能被冻结,张某某表示没关系。其负责出资和现金购买“火币OTC”,后充值至张某某“火币OTC”交易平台账户。张某某负责出售“火币OTC”,卖出之后还帮其取现。10月30日,张某某将现金收购的“火币OTC”卖出后,将其中的72160元转账给自己。

张某某供述,2019年10月,李某某邀其帮他在网络平台出售虚拟币。其帮李某某做了一段时间过后,其发现这些钱是违法的,可能是诈骗所得,便问李某某。李某某说他朋友弄来的,叫其不要问。其一共帮李某某出售虚拟货币二百万元左右,从中非法获利一万余元。2019年10月30日,其帮李某某卖虚拟货币后,有192160元资金转入其支付宝账户。李某某叫其转账72160元给他,他负责取现72160元,剩下12万元由其负责取出现金交给他。

场外现金购买虚拟币再去平台出售,刑事风险大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帮助犯罪分子取现转移人民币×××62.6元,情节严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某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在法庭上表示自愿认罪,其家属代为退出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二、被告人张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交缴)。三、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分别向本院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和一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后,两被告人上诉均被驳回。


场外现金购买虚拟币再去平台出售,刑事风险大

一般线下交易虚拟币步骤是:双方私下联系并按约定到达交易地点,以现金购买对方的虚拟币,对方在交易平台充值相应的虚拟币至其个人账户,其再在交易平台出售以赚取差价。线下交易的风险除了被黑吃黑外,还可能面临无法核实对方身份,也无法核实对方虚拟币或资金是否涉案,同时可能因为交易场所、交易对象、交易时间、交易价格等异常,被推定为双方可能明知购买的虚拟币或资金是犯罪所得,可能摊上刑事责任,需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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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小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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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可能 交易 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