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就业形势十分严峻,一些年轻人为了找工作轻松、待遇好的职业,不小心走上了犯罪道路。近年来,电信诈骗十分猖獗,公安机关宣传如何预防电信诈骗力度也前所未有,同时也在宣传年轻人谨防陷入犯罪的漩涡,但一些年轻人为了找轻松钱,铤而走险,沦为电信诈骗的帮凶。
2020年12月30日,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对黄某某等9名被告做出了刑事判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九个月至三年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3-6万元不等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提成款。该批犯罪团伙有共同特点,都很年轻,均是1997、1998、1999年这三年出生的,案发时都是20多岁的年轻人,刚走出社会,都是初犯,文化层次不一(有初中、高中、大专),是同一个县的老乡。
这批人在2020年2-4月,通过境外聊天软件与从事电信诈骗犯罪的上家联系并商量好提成后,用自己或购买的银行卡接收上家的资金,再通过“火币网等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购买虚拟货币,扣除与提成等值的虚拟货币后将剩余的虚拟货币返还给上家来洗钱,以达到帮助上家掩饰、隐瞒上家犯罪所得为目的。这些人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资金,采取多次银行卡转账、购买虚拟货币的”洗钱“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按接单金额的3%提成,其行为触犯我国刑法,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上游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但因行为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
大家要正确理解“上游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 的意思,未经法院判决,只要犯罪事实查证属实,即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即便上游犯罪未判,也可以对下游犯罪作出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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