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取信用卡处罚(持卡人信用卡套现被判刑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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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晚建行发了一个关于严查严打撸“综合积分”行为的通知:


套取多少信用卡积分会被判刑?

一石激起千层浪,DLB们都在担心会不会被清算。

毕竟小建的招商分理处已经抓了、判了好几拨~

谈笑间,强撸灰飞烟灭。

套取多少信用卡积分会被判刑?

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条款里,套取积分并不在相关司法解释条款里。

招行抓取的大老板之一,是以诈骗罪量刑。

照猫画虎,会成为参考样本。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冉景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以闭环式虚假交易,获取大量招商银行信用卡积分骗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冉景升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在家属协助下退出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可从轻、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冉景升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原审被告人冉景升于2016年3月至2018年1月期间,虚构商户身份,利用深圳银盛电子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拉卡拉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银联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中汇电子支付有限公司的交易平台,使用名下的多张招商银行信用卡以虚假购物和消费的方法,虚假交易额累计人民币1,600余万元,从而骗取招商银行信用卡消费积分300余万分,被告人冉景升遂将骗取的积分换成不同价值人民币的由滕恩商务咨询服务提供的高端专享运通礼宾服务、SPG积分、亚洲XX通、南航或国航里程等各类收费性服务予以化用,所兑换积分成本经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评估,最低价值人民币12万余元。


诈骗罪的量刑是比较严格的,且每个地区的量刑标准略有不同,根据两高2011年的最新司法解释:

3000至1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3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审前退赃并且认罪悔罪,可以不起诉或免于刑事责任。

3万至10万以上,属于数额巨大;判3至10年。

50万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10年以上或无期徒刑。

为什么会有区间?拿数额巨大为例,每个地区可以根据本地情况定量刑金额起点,但要在3-10万这个区间内。

对照以下,不难发现,冉老板套取300多万招行积分,被招行认定的价值是最低12万元以上,肯定是符合“数额巨大”量刑的,撸了三年免费饭。


套取多少信用卡积分会被判刑?

套取多少积分会涉嫌诈骗?

浦发在浦大喜奔标价:1600积分=1元

广发在积分商城标价:600积分=1元

诈骗罪最低门槛是3000元,分别需要多少积分:

浦发银行:480万分

广发银行:180万分

达标数额巨大的最低门槛是3万元,分别需要多少积分:

浦发银行:4800万分

广发银行:1800万分

建行的积分用原来的油卡核算约为540=1元,所以核算一下:

数额较大门槛:162万分

数额巨大门槛:1620万分

那么问题再进一步!


积分躺在账上没有使用,怎么算?

没有使用,诈骗罪量刑的核心环节——处分财产,行为人获取财产,受害人损失财产,就没有发生,银行当然不能起诉。

无法证明持卡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更没有形成非法占有的事实,最多就是把积分扣回去。


那会不会造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呢?

套取积分这一行为,在两高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司法解释里,小撩君没有找到相关的说明。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核心围绕两点:

1、信用卡造假

2、恶意透支

造假主要是打击通过伪造他人资料办卡这一犯罪行为,恶意透支主要是打击持卡人自身犯罪。

2018年最高法出了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主要谈恶意透支问题,内容非常长,小撩君把自己认为是重点的做个梳理:


1、关于恶意透支

持卡人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 有效催收 后超过三个月 仍不归还 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这两条的核心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无法归还+有效催收

2、哪些情形一定会被认定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这一条信息量非常大:通过办卡还债、中介包装下卡、换手机号逃避催收、使用信用卡资金参与博彩,这几种常见的情形,如果最后无法归还,都是可以认定为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信用卡恶意透支,是会被判刑的。

3、关于有效催收

(一)在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后进行; (二)催收应当采用能够确认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 (三)两次催收至少间隔三十日; (四)符合催收的有关规定或者约定


4、恶意透支金额性质

恶意透支数额在5万至50万元,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 数额在50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 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发卡银行违规以信用卡透支形式变相发放贷款,持卡人未按规定归还的,不适用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恶意透支’的


这里有个问题:某些银行在营销现金分期、消费分期的时候,营销话术是给提一笔专属额度,放在你的信用卡里,这是否构成通过信用卡变相发放贷款,值得探讨。

写在最后~

各行都很讨厌羊毛党,但有些活动又离不开羊毛党。

相爱相杀中,产生一个平衡点。

正常撸点满减、活动奖励,是银行和羊毛党之间和谐相处的平衡点。

如果完全变成大量套取积分牟利,甚至规模化作业套取积分、活动奖励,这种平衡或早或晚都要打破。

对于规模化作业,正常持卡人和撸点小毛的羊毛党也非常痛恨,希望银行出重手打击。

但话说回来,只要存在套利空间,就存在市场。

银行真想治理,就需要从中间商动手,打击持卡人,最多算是治标不治本的面子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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