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建青岛兴华地产有限公司(北京城建兴华房地产开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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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次充好、以假充真......青岛曝光7起消费欺诈典型案例

生活消费难免遇到堵心事

日前,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曝光7起消费欺诈典型案例,

内容涉及饭店、美食广场、箱包、茅台等

消费者们可要睁大眼睛看清啦!

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提醒!

以次充好、以假充真......青岛曝光7起消费欺诈典型案例以次充好、以假充真......青岛曝光7起消费欺诈典型案例

今年,青岛市监管局推出消费欺诈大整治专项行动,针对广大消费者关注的“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消费者”“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掺杂使假、缺斤少两”“使用不平等格式条款”等消费欺诈、消费陷阱违法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共查办消费欺诈案件 379起,结案276起,罚没款299.1211万元。

案例一:市南区大经英记楼海鲜美食娱乐广场

故意使用不合格电子台秤欺诈消费者案

基本案情:2019年4月17日,市南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游客投诉举报对市南区河北路33号门头字号“劈柴院老菜馆海鲜酒楼”实际执照名称为市南区大经英记楼海鲜美食娱乐广场进行执法检查,查获其电子台秤存在超差严重的情形,使用500克标准砝码称量,显示称量为630克,多称出130克,经青岛市计量技术研究院现场检定,检定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承认使用的秤具有作弊功能。市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做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处罚。

案例二:大村鑫源丰饭店

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2019年5月15日,青岛市市场监管局委托山东中质华检测试检验有限公司对大村鑫源丰饭店自制加工的熟牛肉进行了抽检,经检验,亚硝酸盐项目不符合《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2年第10号公告》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9年5月28日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上述抽检的熟牛肉已销售完毕,未发现有剩余,违法所得35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做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处罚。

案例三:市北区一品行箱包店

销售侵犯“MCM”“香奈儿”“圣罗兰”“Gucci”“Goyard”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基本案情:2019年3月19日,市北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市北区即墨路市场二层(2100,2110号)的一品行箱包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店铺内的货架摆放并销售着带有“MCM”“香奈儿”“圣罗兰”“Gucci”“Goyard”标识的双肩背包、手提包共76个,价值4745元。当事人提供不出以上商标权利人的授权、购销合同(协议)、商品清单及发票,经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市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做出没收侵权商品并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处罚。

案例四:城阳区旭佳乐超市

销售侵犯“贵州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基本案情:2019年5月8日,城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城阳区棘洪滩街道棘洪滩村社区的城阳区旭佳乐超市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正在销售的6瓶茅台酒涉嫌侵犯“贵州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价值5160元,当事人提供不出任何经营凭证,经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城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做出没收侵权商品并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处罚。

案例五:平度市俏海渔仓手工水饺店

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权利案

基本案情:2019年5月15日,平度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平度市青岛路与杭州路十字路口南300米路西的俏海渔仓手工水饺店进行检查。经调查,当事人发行的“俏海”贵宾卡背面的持卡须知含有:“…此卡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字样的格式条款等内容。平度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并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处罚。

案例六:北京城建青岛兴华地产有限公司

利用格式条款免除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排除消费者请求支付违约金案

基本案情:2019年3月8日,李沧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李沧区九水东路320-1号2324号的北京城建青岛兴华地产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检查,当事人在李沧区九水东路199号建设北京城建龙樾湾商品房项目销售精装商品房。当事人所使用的合同文本的条款内容包括补充协议含有以下格式条款:第十一条(三)(5)“出卖人完成修复后不承担延期交付的违约责任;”等免除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的格式条款;以及第十四条(三)“…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约定如下:买受人不要求赔偿损失。”等排除消费者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的格式条款。截止到2019年3月8日,签订397份合同,房价总款为829557026.00元,上述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达18个月,没有违法所得。李沧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做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处罚。

案例七:青岛景福宫食品有限公司

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2019年4月16日,经城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位于城阳区流亭街道洼里村的青岛景福宫食品有限公司在其开办的网上店铺中进行虚假宣传,当事人在商品详细信息中有“绿色食品”的宣传语,其产品没有通过绿色食品认证,没有相关证书及认定文件。城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做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200000元的处罚。

青岛财经日报/青岛财经网

记者:初小燕

实习记者:李润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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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de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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