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洁海外投资(宝洁在中国投资的主要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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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洁公司税案研究

来源:河南财政金融学院网站

宝洁公司税案研究


税收在国家的经济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长久以来,企业与政府之间进行着反反复复的避税与反避税的博弈。转让定价是税收征管中碰到的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一方面,随着跨国公司大规模进人我国,与世界范围内的关联公司发生了大量的内部交易,转让定价问题变得越来越突出。另一方面,国内公司关联方的交易也由于没有一个完善的转让定价制度而成为转让定价避税的温床。广州宝洁公司漏税案的揭发更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本文从宝洁漏税一案引出了对转让定价的原理、方式、相关法规的认识,并对全球转让定价状况及趋势有一个大致的介绍和展望。以及提出中国转让定价的管理现状。最后分别对政府和企业做出建议,包括转让定价在定价披露、定价税制、税务管理方面对政府做出的建议。

一、宝洁漏税案简介

自1993年以来,广州宝洁一直蝉联全国轻工行业向国家上缴税额最多的企业的名号。而正是这家缴税大户,在2003年上半年,被查出漏报了应纳税所得额共5.96亿元,并补缴企业所得税8149万元。这是至2003年以来广州市反避税调整单个案件补缴税额最大的案例。广州宝洁是如何漏缴如此巨额的所得税税收呢?其根本原因就在于转让定价上。转让定价是指集团内的关联企业之间,为了确保集团利益的最大化,在集团内部人为的控制定价。通过人为控制的定价,关联方之间就有了转移正常利润,以减少纳税的条件。宝洁公司在境内的关联企业主要有该公司所属纸品有限公司、口腔保健用品有限公司、北京洗涤用品有限公司和成都、天津公司等。2002年,在宝洁公司的关联企业中部分公司出现连续亏损,这些公司失去了向银行借贷的能力。于是宝洁公司以公司本部的名义向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寻求总金额高达20亿元左右的巨额贷款。但与正常企业行为相违背的是,宝洁公司又拨出巨资以无息借贷的方式借给其关联企业使用,这个举动造成避税行为产生。一方面,作为宝洁,其借贷给关联企业的巨额资金实际并不为自身所用,却承担着巨额的银行借贷利息,向银行大量借贷,借贷资金与随之产生的利息支付在账目上表现为负债。根据税法的规定,利息支出是在税前扣除,于是,随着其税前利润的相对减少,其应交所得税也相应地减少,所以宝洁公司利用税前列支利息从而达到了其漏缴所得税的目的。另一方面,作为其获得了巨额的无息贷款的关联企业,改善了资金运营状况,如其当年利润仍表现为亏损,则继续不用缴纳所得税,如其当年利润表现为赢利,根据税法规定,则可将税前利润弥补前五年的亏损,。综合来看,宝洁将此次的资金使用权的转让定价即贷款利息定为零,减少了两个企业当年应缴纳的税收之和,规避了大量的所得税,行成了漏税。

2003年,税务局查出漏报了应纳税所得额共5.96亿元,追缴企业所得税8149万元并已全部缴交入库。这起宝洁漏税案也就此终结,然而其留给大家对中国转让定价的思考,却远没有结束。中国的转让定价税制是否成熟?还存在着哪些缺点?完善我国转让定价税制的路又在何方?政府控制转让定价的方法有哪些?如何来区分为避税而滥用转让定价和普通正常的关联交易呢?同时,在国税局的公开资料上,对宝洁公司的避税行为并没有明确的“非法”字样。税务部门对宝洁公司做出的是税收“调整”,而非偷税查处。那么,对待因转让定价而漏税的惩罚力度是否合适?带着种种疑问,有必要对中国的转让定价税制进行全方位的了解。

二、宝洁漏税案件引发的几个思考

(一)从宝洁税案浅析关联方交易

《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规范了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原则及方法,它提出了关联方防系的判断标准、关联交易的类型、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原则以及披露哪些信息等。

1. 关联方关系的界定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对关联方的界定作了明确的规定,尤其是2004年颁布了修改后的新规程,对关联方的认定更加细化和严格,《规程》规定,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关系”的企业与另一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即构成关联企业。新规程明确,企业与另一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有下列8种关系之一的,即构成关联企业:一种是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二是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或以上的;三是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或以上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四是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以上(含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五是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的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业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六是企业生产经营购进的原材料、零部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供应并控制的;七是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的;第八种情况是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它关系,包括家族、亲属关系等。今后,税务审计人员将按上述标准,逐条依据进行审计和检查,检查结果应填写《关联企业关联关系认定表》,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关联企业的,应分别检查填写。在关联关系主体范围的界定上,我国同多数国家一样把范围限于企业与企业之间,并不包括企业和个人,我认为关联关系主体范围的界定应该拓宽到包括自然人和个体,不断完善关联方关系的确定。

2.关联方的转让定价交易类型及披露

关联方的转让定价的类型有以下几种:

(1)购买或销售商品。这是关联交易较常见的交易事项。

(2)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例如,母公司出售给其子公司设备或建筑物等。

(3)提供或接受劳务。例如,A企业为B企业的联营企业,A企业专门从事设备维修服务,B企业的所有设备均由A企业负责维修,B企业每年支付设备维修费用10万元。

(4)代理。代理主要是依据合同条款,一方可为另一方代理某些事务,如代理销售货物,或代理签订合同等。

(5)租赁。租赁通常包括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等,关联方之间的租赁合同也是主要的交易事项。

(6)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的贷款或权益性资金)。例如,企业从其关联方取得现金,或权益性资金在关联方之间的增减变动等。

(7)担保和抵押。担保包括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为了保障起债权实现而实行的保证、抵押等。当存在关联方关系是,一方往往为另一方提供为取得借贷、买卖等经济活动中所需的担保或抵押。

(8)管理方面的合同。管理合同通常指企业与某一企业或个人签订管理企业或某一项目的合同,按照管理合同的约定,由一方管理另一方的财务和日常经营。因此,管理方面的合同也是关联方交易的主要形式。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在存在关联方关系时,有时某一企业所研究与开发的项目会由于一方的要求而放弃或转移给其他企业。例如,乙公司是甲公司的子公司,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停止对某一新产品的研究与试制,并将乙公司研究的现有成果转给甲公司最近购买的、研究和开发能力超过乙公司的丙公司继续研制,从而形成关联方交易。

(10)许可协议。当存在关联方关系是,关联方之间可能达成某项协议,允许一方使用另一方商标等,从而形成了关联方之间的交易。

(11)关键管理人员报酬。企业支付给关键管理人员的报酬,也是一项主要的关联方交易。

3.转让定价交易的调整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税收入或应纳税的所得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类型、性质以及审计的结果,并考虑相关因素,选用相应的调整方法。并对有形财产的购销、无形财产的转让和使用、提供劳务、融通资金等业务往来做出了一定的审计依据。对于宝洁一案来说,其涉及到的是融通资金的转让定价问题。其主要提供涉及融资业务的通常利率水平、融资业务涉及的各项费用内容的合理性材料等。税务部门对宝洁追缴的所得税是源于对这笔巨额资金的借贷利息参照正常利率水平并进行了调整。

(二)对宝洁漏税的惩罚力度是否合适

我们注意到,在国税局的公开资料上,对宝洁公司的避税行为并没有明确的“非法”字样。税务部门对宝洁公司做出的是税收“调整”,而非偷税查处。我们也注意到国税局对宝洁公司一案最终以追缴了所漏之税而告终。那么,我们不禁要问,这样对待因转让定价而漏税的惩罚力度是否合适?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法》对因转让定价而避税没有罚则规定,也没有明确其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偷税的惩处力度可高达应纳税额的数倍,而漏税则相应较轻,在中国,实际情况是只进行纳税调整,对其因调整而延期缴纳的税款不加收利息(滞纳金)和处罚。世界各国对此的做法各有差异。有像中国一样不进行处罚的,比如德国、西班牙等,有进行纳税调整又进行处罚的,但处罚标准各国不尽相同。如OECD规定罚款额为转让定价调整税额的10%-200%;丹麦对恶意违规,通常可处以高达200%的罚款或两年监禁或二者并处;日本规定,除处以转让定价调整税额的10%-40%罚款外,还要加征每年14.6%的违规税;南非规定,除处罚最高可达200%的罚款外,还要为未缴税款支付每年15%的利息。大多数国家对纳税人因转让定价少报应纳税额的处罚一般都比较重。对此,我认为,应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的做法,对企业不按公平交易原则实施转让定价除进行纳税调整外,还应对其少申报缴纳的税款加收滞纳金,并给予相应处罚。

(三)如何区分为避税而滥用转让定价和普通正常的关联交易

宝洁公司这次被反避税调整的特别之处在于,作为外资企业,其避税手段与大多数外资企业采取原材料购进和产品销售定价方面避税手段不同,宝洁公司是通过与其境内的关联公司借贷资金转移利润避税。那么,对于企业与其关联方的转让定价,又该如何披露呢?首先,《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中明确规定:在存在控制关系的情况下,关联方如为企业时,不论它们之间有无交易,都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包括企业经济性质、企业的主营业务所持股份或权益及其变化这些事项。并且,在企业与关联方发生交易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其交易要素,一般包括交易的金额或相应比例、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或相应比例、定价政策。

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企业报送的申报表后两个月内,应结合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交易额的认定情况和对企业当年或历年年度财务报表和会计报表审核情况,全面、系统地对企业当年或历年年度销售或营业收入、成本费用、盈亏率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比较,同时,对企业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进行初步分析,评价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符合一般营业常规,并填制《企业基本情况表》和《历年生产经营状况分析表》,由企业确认。在此基础上进行重点调查审计对象的筛选。同其他国家相比,美国、澳大利亚等过都对转让定价文件的准备做出规定,而我国转让定价税制中并没有规定纳税人在其经营过程中要作相应的文件准备,只规定了税务机关进行转让定价调查审计时,需要企业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或对有关文件资料进行确认和进行举证。我认为光有这些披露制度还不够,应该完善转让定价税务申报内容,在信息披露的同时,也应该依法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企业组织结构的描述、相关业务总体介绍、经济分析指标,以及其关联方(包括国外关联方以及避税地关联方)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除此之外,还可以加强税务部门与海关、商务、商检局、统计局等部门的信息交换,逐步实现政府各部门的信息共享。同时,还可收集国外的关联方的上市公司资料,真正实现信息的对称性。

(四)解决转让定价反避税的有效方式

从宝洁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税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其成果是比较有效的。因为从时间来看,宝洁漏税的发生在2002年,税务部门调整并追缴其所得税是在2003年上半年,符合税务部门进行调查取证的时间。在宝洁一案上,我们成功地进行了税收调整并补征所得税。可全国的转让定价现状仍不容乐观。转让定价的研究范围不仅包括国内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还包括国际间关联方的转让定价交易。调查表明,97%的跨国公司子公司认为转让定价是近几年最重要的国际税收问题,转让定价避税已占到了非法避税的绝大部分。由于存在着低所得税税率的地区。只要该地区的所得税税率小于其在中国所适用的税率,用转让定价来转移利润而规避大量的所得税税收就有了可能。对于跨国公司,典型的转让定价的操作路径为,跨国公司在华子公司以高价从海外关联公司购买原材料,经过产品加工制造后,再以低价出售给海外关联公司,直接的结果是在华子公司因出现亏损而不交企业所得说,而利润则被转移到海外低税率的关联公司,于是达到了规避所得税的目的。这一现象在中国十分普遍。截至2004年8月底,累计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494025家,但所有外企中,有一半以上的都是亏损状态。国内研究税收的专家指出,这些处于亏损状态的跨国公司有相当部分是为了避税制造的人为亏损,而关联企业之间的转让定价是避税手段中最重要的一种方式。据估算,跨国公司每年避税给中国造成的税收损失在300亿元以上。其中,转让定价实现的避税总额占整个跨国公司避税总额的60%。可见,对于税务部门来说,实行一个更完善的转让定价税制,是何等的重要。

三、对我国转让定价税制的一些建议

政府对跨国公司转让定价问题的关注基本上是从八十年代初开始的,一些三资企业尤其是台资和港资企业在我国政府对跨国公司转让定价问题认识不充分,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的情况下,大肆的利用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将商品和劳务高价转入、低价转出.从而将在我国境内取得的利润大量转出,不仅损害了合资中方的权益,而且使我国税收收入大量流失,到了九十年代初,跨国公司开始大规模进人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数量和规模不断扩大,这些跨国公司在我国境内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和销售服从跨国公司全球范围内一体化经营的需要,与世界范围内的关联公司发生了大量的内部交易,转让定价问题变得越来越突出.由于许多发达国家早在五六十年代就已经注意到这一问题,并已经采取了各种措施,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因此跨国公司的不正当的转让定价行为在这些国家面临着极高的违规成本。如果我国不相应的采取措施,那么很可能成为转让定价避税的温床。本部分首先对改进跨国公司转让定价披露提出建议,之后对完善我国的转让定价税制和加强税务行政管理提出措施。

(一)改进扩大“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具体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将其适用范围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中一大部分是跨国公司的子公司或跨国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合资或合营企业,在这些企业中有一些由外方控制着购销渠道和专有技术,存在着跨国公司转让定价人为操纵的机会,因此,外商投资企业与国外关联方之间的转让定价行为有待加以规范。改变“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具体会计准则对关联方交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加以披露的作法,规定关联方交易应在财务报表最相关的地方揭示。在 “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准则中增加对转让定价政策的解释。建立我国的分部报告准则。随着世界范围内经济一体化进程的进一步扩展,世界范围内对分部财务报告的重视日益提高,美国、加拿大、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相继对这一准则进行修订,这有助于会计报表使用者获取企业从事的不同行业类型的信息和企业经营的不同经济环境的信息,更好的理解企业的经营业绩,在将企业作为一个整体的基础上做出更适当的判断,其中关于地理的信息对于会计报表使用者了解关联交易的信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从某种程度上可以遏制跨国公司人为操纵转让定价所导致的利润转移,因为这种转移可能导致利润转出国的子公司投资者的利益损失,投资者从维护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将会反对这种人为的操纵.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与国际经济的联系日益加强,制订分部报告准则逐渐提到议事日程,目前我国企业集团的发展现状和良好前景给企业集团编报分部报告带来了必要性和可能性,在合并会计报表实务中,己有一些上市公司在会计报表中披露了具有分部报告雏形的分部信息,但分部标准的确定、分部报告提供的内容、集团内部交易的转移价格、分部报告的披露方式等方面还不规范,需要进行全面地、充分地探讨,在分部报告的披露方面。我国可以更多的参照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从分部成果、分部间定价和分部资产三方面分别披露,对分部间定价的披露应更强调定价政策的披露。

(二)为了保持法规的灵活性,我国应采用更灵活的方式来决定最适用的转让定价方法

从世界范围来看,APA(预约定价)被认为是解决转让定价反避税的最有效方式。APA是指集团内的关联企业之间,为了确保集团利益的最大化,在集团内部人为地控制定价。这其中包括产品价格、贷款利息、无形资产转让价格、劳务费用等。APA是由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就有关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方法事先签订的协议,用以解决和确定在未来年度中关联交易所涉及的税收问题。APA目前已成为国外发达国家普遍使用的反避税调整方法。据统计,目前包括美国、OECD国家、韩国、新西兰、墨西哥、香港等二十个国家和地区采用APA。中国于1998年首次提出“预约定价”。而在外商投资较多的福建莆田,从1998年到2003年间,莆田国税局已对41户企业成功地进行了反避税。通过APA安排,每年给莆田至少带来一千万元的增量税收。尽管APA对于跨国公司转让定价反避税有比较明显的作用,但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如果出台APA实施规则会有以下突破:

其一,是有了一个全国性的统一法规,改变以前各地税务机关"各自为政"的局面,同时也有了足够的法律支撑。

其二,是对某些跨国公司进行内部协调。中国税务局并不允许跨国公司在华的子公司进行会计合并,比如,某跨国公司在华有30家子公司,涉及到预约定价时,以前是每一个子公司都必须和当地税务局协商,不仅成本高,而且各地要求也不一样。现在出台的APA则对此有明文规定,国税总局将对这些跨国公司进行总协调。

其三,年限的问题:2~4年。APA规则中专门提到"预约定价安排一般仅适用于自纳税人提交正式申请年度的次年起2至4个未来连续年度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这个规定的言下之意是,如果企业签订了预约定价安排并严格遵守,那么在未来2到4年内,将不再面临被税务机关稽查的风险。

其四,是真正考虑了与国际的接轨。即将出台的APA实施规则中,涉及的有关规定与国际上APA的操作基本上是一致的。另外,在APA实施规则中,几乎每一章节的最后都有涉及双边和多边谈判时,应当逐级上报给国税总局的字样,这与国际上APA的操作基本上是一致的。但由于牵涉到两国政府之间的税收问题,双边谈判的难度远高于单边谈判。单边谈判就只是跨国公司和中国税务机关商谈,双方签订的APA协议也只对跨国公司在华税收产生效应,由于未能得到其他国家税务当局的认可,因而可能造成了跨国公司在另外国家的重复征税问题。转让定价法规必需是灵活的,并且要被政府及跨国公司都认为是公平的,由税务部门对转让定价调整方法规定严格的使用顺序,而不考虑跨国公司自身及其所面临环境和条件的差异性是不现实的,对跨国公司来说也是不公平的众所周知,单方面的转让定价调整极易形成对跨国公司的双重征税,造成税务纠纷;以后的相互协商程序费时有费力,难以达到预期效果。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协议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新的办法。因此,OECD将预约定价协议作为集中解决转让定价纠纷管理办法重的一种具体途径提了出来,并建议在可能的情况下有关国家可以谈签双边或多边的预约定价协议。我们预约定价协议的实施工作已开始起步,在法律依据上已经没有什么障碍。所以,无论是从税务管理发展的要求看,还是从国际税收关系的协调看,国家都应该尽快出台预约定价协议的操作规程。

(三)转让定价税制的完善并不能完全解决转让定价避税问题,要加强对跨国公司转让定价行为的管制必须依靠具体的执行部门包括税务机关和其他部门的共同努力。

搞好部门间的配合,加强综合治理。转让定价税务处理主要是由一国税务当局做出的,然而,一国税务机关本部门的力量是有限的,在本国范围内加强与政府其他部门的配合与协调是十分重要的,因为除税务机关以外,跨国公司的内部交易会涉及政府的其他部门。如海关,凡进口货物都必需通过海关,进口货物首先碰到的就是关税问题,海关在对进口货物核定价格时,也遵照正常交易原则,因此,海关的核价资料是税务机关的资料来源和参考依据之一此外还有商检、物价管理部门,他们都执行相应的职责,在控制跨国公司转让定价问题上发挥一定的作用。税务机关往往忽视与他们的联系和配合,尤其是在海关的核价上,往往会出现同一货物在海关和税务两个部门存在不同价格的情况,一般表现为,公司在进口货物时向海关报价偏低,而在申报纳税时报价偏高。有的国家明确规定各国税务当局确定的价格必需与海关的核定价格保持一致。在买卖双方存在特殊经济关系的情况下,如何核定进出口货物的价格,我国海关总署1989年1月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价格办法”规定:“申报人向海关提供的成交价格,如经查明进出口货物的成交双方具有特殊经济关系的,海关可不予以承认”。另外,海关审价制度中将买卖双方有特殊经济关系的商品列人重点审价的进口商品之列,确认买卖双方有特殊经济关系、且成交价格不正常的,要求进口人填报“进出口商品审价调查表”。.海关所实施的工作,为税务机关进行转让定价的调查提供了大量的数据资料。但目前我国的涉外税务机关和海关的合作还不紧密,在交换信息和联合行动方面的合作还很少,因此,加强这一方面工作是必不可少的。

积极参与国际税收合作。广泛从跨国公司的母公司所在国和其他东道国搜集可比资料和交易的信息。同时,签订的税收协定中有相互调整条款的,要积极争取对方国家的调整支持。为了减少事后调整带来的麻烦,也可以事先争取与其他国家进行联合审计,在联合审计的过程中,可以学习发达国家反转让定价避税的经验,提高我们的反避税技巧。 将反避税纳入征收审计环节。在外商投资企业的反避税实践中企业避税是主动的、大面积的、普遍的行为,税务机关反避税是被动的、小范围的特殊行为。如果能把防范企业避税的有关措施提到征收环节,则使税务机关多了一些主动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当地税务机关在审计、调查企业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时,有权要求企业提供有关交易的价格和费用标准资料,井以书面通知企业。”如果将反避税取证工作放在年度终了企业上报“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和“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申报表”之后,经由稽查部门予以操作,是被动的操作。如果将反避税取证放在征收环节,在纳税申报或每月出口免(退)税申请时同时提供有关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使一部分的反避税调查、调整职能转移到征收审计环节,建立相应的反避税档案,则有利于及时发现问题。有关的资料包括资本结构、销售成本率、费用收人比、内外销比例、出口方式、同一行业的公司盈利比较、关联集团内盈利比较、应收账款、存货及销售收人的增长比较、亏损情况及原因分析、企业资金变动情况、异常变动指标的分析等。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要实施政府的调控手段需要大量、及时、准确的信息。这时不仅需要跨国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基本情况的信息,还需要了解跨国公司与关联企业之间的各种交易、国际市场的各种价格信息,这是一个非常巨大的信息系统工程。因此要解决好两个问题,首先是如何将分布在各政府机构中自身具有的信息收集、存储等功能协调起来,成为支持转让价格管制的强有力的信息中心;其次是除了现有的经常性的信息渠道以外,还要发展哪些新的信息来源,以适应对转让价格监控的需要。建立 分布式信息网络。所谓分布式信息网络.是将各个部门中存在的分散的信息有机组织起来的信息系统.事实上我国政府机构中的许多职能部门都从事着大量的信息采集工作.例如,统计局从事着企业综合数据的统计工作,银行从事着关联企业的外汇往来、国内外信贷的统计工作,涉外税务局从事着涉外企业的财务状况与财务数据的统计工作,海关从事着各种产品进出口数量与价格的统计工作,工商管理部门从事着企业经营状况的统计工作。因此,事实上,已经建立了一个分布式的信息收集、存储的结构,但只是没有联系起来。各职能部门的信息没有交流,所以,分布式的信息网络首先要使现有的信息在部门间交流起来,形成对转让价格监控的信息网络,当然,要进一步完善这个网络,还要在计算机的支持下,经过信息专家的调查设计,形成完善的、分布式的电子数据处理系统,从而达到监控系统的高效、低成本运行。开发信息收集的来源。设立独立的反避税机构。税务机关内部设立独立的反避税机构是十分必要的,如加拿大成立有专门的反避税部,日本在1987年也成立了反避税机构,这些独立机构的成立,大大加强了税务机关的反避税能力,使一些税务人员摆脱了大量的日常事物的干扰,从而将大量的精力投人到反避税工作中去。它的专门任务就是:(一)专门从事反避税的研究、调查工作.为实际工作提供依据;(二)负责培训反避税工作的专职人员;(三)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使反避税工作落到实处。

资料来源和参考文献:

1、《涉外税务》:《转让定价税制差异的国际比较与借鉴》,2006年第三期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社,2005年

3、胡怡健:《税收学》,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年

4、蒋洪:《财政学》,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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