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刘在南方某市工作,家住在上海,2020年5月15日,向工作地社保中心投诉,该公司未缴纳社保。
社保中心向公司作出并送达《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通知公司按要求接受稽核检查并提交所需稽核材料。
稽核检查结果:公司未按时缴纳
公司针对《稽核整改意见书》向人社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并说明已经为该员工缴纳了社保,通过第三方缴纳机构在员工的居住地足额缴纳,而且出具了缴费凭证。
法院判决:异地缴纳的行为明显不符合《社会保险法》规定。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公司与小刘存在劳动关系,并且与属地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故公司应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小刘参加社会保险。
公司委托第三方异地代缴社保,不能取代其在社会保险登记地依法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
关于社保缴纳的几种风险,一般很多公司经常犯,所以在这类做一个提醒,不然后果处罚非常严重:
1、足额缴纳,按照最低基数缴纳违法。
2、找第三方交纳也属于违规。
3、必须在公司注册地缴纳,异地缴纳有补缴风险。
4、社保缴纳是强制性的,员工签了放弃协议也不可以。
5,试用期不用交社保,违规;
6、挂靠社保;虚假劳动关系,挂靠缴纳违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