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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海港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服务框架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018 证券简称:宁波港 编号:临2018-012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海港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服务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签署《融资租赁服务框架协议》概述

浙江海港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港租赁”)系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宁波舟山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舟山港集团”)的下属控股子公司,为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依据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司(此处含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企业)拟与海港租赁签署《融资租赁服务框架协议》。

二、《融资租赁服务框架协议》涉及的关联交易

鉴于海港租赁为公司控股股东宁波舟山港集团的下属控股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二)项的规定,海港租赁为与公司受同一控股股东控制的关联法人,本次协议的签署构成关联交易。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已经审议通过了公司与海港租赁之间根据签署的《融资租赁服务框架协议》拟发生的持续性关联交易,关联交易的具体内容、关联方的基本情况、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等相关信息请见《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海港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持续性关联交易的公告》(编号:临2018-013)。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融资租赁服务框架协议》发表了同意的审议意见,认为根据《融资租赁服务框架协议》拟发生的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拓宽融资渠道,降低结算成本,提高资金效益,并获得便利、优质的服务,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交易定价公允,符合市场规律,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

公司独立董事对《融资租赁服务框架协议》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根据《融资租赁服务框架协议》拟发生的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拓宽融资渠道,降低结算成本,提高资金效益,并获得便利、优质的服务,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交易定价公允,符合市场规律,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对《关于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海港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的议案》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毛剑宏、宫黎明回避了表决,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议案尚待提交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后生效。

三、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意见书

(三)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函及审议意见

附件:《融资租赁服务框架协议》(草案)

特此公告。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海港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融资租赁服务框架协议

(草案)

二〇一八年 月 日

融资租赁服务框架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18年 月 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称“中国”)宁波市签订:

甲方: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公司,并全权代表其有关下属企业(为本协议之目的,此处含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企业;如本协议未特别说明,则“甲方”均包含本协议所列甲方有关下属企业)。其注册地址为宁波市江东区宁东路269号环球航运广场第1-4层(除2-2)、第40-46层,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为91330200717882426P。

乙方:浙江海港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系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地址为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大道商务中心八号办公楼1011室,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为91330206329542577N。

鉴于:

1、乙方是2015年2月2日经批准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本17,000万元,其中宁波舟山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乙方75%的股权,明城国际有限公司(香港)持有乙方25%的股权。

2、依据有关融资租赁公司的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乙方拟为甲方及本协议项下甲方的相关下属企业提供本协议项下融资租赁服务。

3、甲方同意接受乙方作为为其提供本协议项下融资租赁服务的公司。

为此,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合理、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规范乙方向甲方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原则性协议:

第一条 服务内容

乙方向甲方提供其核准经营范围内的融资租赁服务,包括直接租赁服务和售后回租服务:

1、直接租赁服务,即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向设备供应商购买租赁标的物,租赁给甲方使用,甲方同意租入租赁标的物并向乙方支付租金。

2、售后回租服务,乙方向甲方购买租赁标的物,再将该等租赁标的物回租予甲方,甲方向乙方支付租金。

第二条 定价原则

综合考虑相关租赁资产价值、使用年限以及出租方租赁利率等因素,采取公平的市场价,经甲乙双方协商后确定。乙方向甲方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成本不高于融资租赁行业可比融资租赁服务的成本。

第三条 融资额度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融资租赁业务融资额度每年合计不超过人民币伍拾亿元;本协议期有效期内,融资额度可循环使用。

第四条 双方的陈述的保证

1、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1)甲方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现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2)甲方签署本协议或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不违反其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其公司章程,也不会与其订立的其他协议或其公司章程发生任何法律上的冲突。

2、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1)乙方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现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2)乙方一直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未从事任何超出法律规定的营业范围的活动;

(3)乙方已获得为签署本协议及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所需的一切政府批准(如需)以及内部授权,签署本协议的是乙方的授权代表;

(4)乙方签署本协议或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不违反其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其公司章程,也不会与其订立的其他协议或其公司章程发生任何法律上的冲突。

第五条 协议有效期限及终止

1、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并经甲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有效期为[三(3)]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算。

2、在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要求的情况下,除非本协议任何一方在本协议有效期限届满一个月前书面通知对方不再续约,本协议在有效期届满时将自动延长[三(3)]年。以后延期按上述原则类推。

3、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之任何条款(以下简称“违约方”),另一方(以下简称“守约方”)可向其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构成违约行为,并要求违约方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作出补救,如违约方未在上述期限内对此等违约行为作出补救,则守约方可立即终止本协议。守约方保留向违约方追索补偿和其他任何法律允许主张的权利。

4、本协议的终止不应影响任何一方在协议终止前已依据本协议产生的任何权利或义务。

第六条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不可抗力事件指受影响一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所无法预料的、于本协议签署日之后出现的任何事件,其发生与持续系在受影响一方控制之外、且受影响一方不能避免且无法克服,而此等事件使该方对本协议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包括但不限于花费合理金额仍无法履行)。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水灾、火灾、旱灾、风灾、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交通意外、罢工、骚动、暴乱及战争(不论是否宣战)以及政府部门的作为及不作为。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五(15)日内以专人递送、挂号邮寄或传真的形式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协议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协议。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甲乙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

第七条 其他规定

1、任何一方在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

2、本协议任何一条款成为非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并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及可强制执行性。

3、双方同意各自承担一切因签订本协议而产生的有关费用和开支。

4、本协议的修订须由双方签署书面补充协议而作出。若相关修订构成对本协议的实质性的、重大的修改,则该修订应在通知有权监管机关并取得其同意(如适用)后,并经甲方股东大会批准(如适用)方才生效。

5、除非另有规定,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权力或特权并不构成对这些权利、权力或特权的放弃,而单一或部分行使这些权利、权力或特权并不排斥任何其他权利、权力或特权的行使。

6、如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交易需履行披露义务,则乙方均应配合甲方依照相关法律及甲方公司章程进行披露。

第八条 通知

1、一方根据本协议规定作出的通知或其他通讯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以中文书写,并可经专人递送或挂号邮寄发至另一方指定的地址,或传真至另一方指定的传真号码。通知被视为已有效作出的日期应按以下的规定确定:

(1)经专人递送的通知应在专人交付对方指定人士签收之日被视为有效作出;

(2)以挂号邮寄发出的通知应在付邮(以邮戳日期为准)后第七(7)天(若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被视为有效作出;

(3)以传真形式发出的通知应被视为于传真完毕的日期有效作出。

2、于本协议签署之日,双方通讯地址为其各自列于本协议开首之地址。若任何一方更改其通讯资料,应尽快按本条规定书面通知另一方。

第九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本协议应适用中国法律并应根据中国法律解释。

2、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甲、乙任何一方均可将该等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在上海,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仲裁委员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条 附则

本协议正本一式[二(2)]份,双方各执一份。各份协议正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浙江海港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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