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电站投资协议(光伏投资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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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能源管理协议(word,版本一) 仅供参考


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合同能源管理合作协议书

甲方:

联系地址:

乙方:

联系地址:

鉴于:

1)甲方有空闲的厂房屋顶可以用于分布式光伏发电且有充足的工业用电消纳能力;

2)乙方在分布式光伏发电行业有充分的资金和技术能力,和在甲方所有的空闲厂房屋顶投资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意向。

甲、乙双方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就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分布式屋顶光伏发电项目签订本协议,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在怀宁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就建设、运营和管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事宜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1.合作内容

1.1乙方租赁甲方部分直属厂房屋顶用于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下称“项目”),项目所发电能作为甲方的补充用电,实现企业节能降耗。甲方保证尽量按照生产需求优先消纳项目所发电量,在生产淡季或不生产时项目所发电量返送至电网销售,乙方确认给予甲方按甲方消纳电量一定的优惠折扣。项目所发电量的相关收益(包括电费收入、碳减排收益、绿证收益及政府补贴等)由乙方享有。

1.2本项目预计投建总容量为500Kwp的光伏发电项目(以最终设计装机容量为准)。

2.屋顶租赁

2.1乙方租赁甲方厂房等建筑物(据相关产权证书记载为准)的屋顶作为项目建设场地,共,面积约平方米。

2.2以乙方给予甲方的电量折扣充作租赁物的租金。

2.3项目运营期限为二十五(25)年,自本项目建成并网之日起算(下称“运营期限”)。经乙方通知的指定日期,甲方应向乙方交付项目场地供乙方进行项目建设

2.4甲方向乙方交付项目场地之日为起租日期,届时双方应当签署如附件一所示的《屋顶租赁事宜确认函》。

2.5项目屋顶租赁期限自起租日期之日起算二十(20)年。二十(20)年期限届满后,本协议应自动续期至项目运营期限届满之日,且相关租赁条件、租金标准、电价折扣条件不变。

3.项目建设

3.1项目由乙方负责投资建设,乙方享有项目所有权。

3.2项目在本协议签订生效并在取得发改和电力主管部门批复后的9个月内完成项目建设。

4.电量消纳

4.1甲方保证优先消纳项目所发电量,甲方未能消纳的剩余电量,根据由甲、乙方与当地电力公司签订的《购售电协议》约定,将电量上网销售。剩余电量上网销售的电费收益与甲方无关,该部分发电收益归乙方所有。

4.2甲方的实际用电量以项目出口双向电能计量表的计量为准。

4.3甲方用电的电费采用固定计费标准为0.6元/Kwh,且在合作期内长期不变,不按项目当地电网峰平谷分时电价计算,遇国家电价调整也不调整。

4.4乙方应当根据甲方实际消纳电量向甲方发出书面的付款申请,载明甲方用电电量及电费金额。

4.5甲方在收到上述付款申请之后的七(7)日内,以电汇或银行转账方式将相应的款项支付给乙方。

4.6如甲方对实际用电量存在异议,应于收到付款申请之日起七(7)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如甲方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甲方对实际用电量已确认。甲方对用电量异议的部分不影响甲方对无异议部分用电量对应款项的支付。

4.7乙方收款前应按国家税务机关要求向甲方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

5.甲方义务

5.1甲方协助乙方办理项目的前期行政许可手续,包括但不限于许可文件、环评批复和电网接入批复。

5.2甲方向乙方提供涉及项目施工设计的相关资料本,包括但不限于电气系统图、建筑结构图、生产负荷用电曲线等。

5.3乙方施工及运营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如施工用水、用电和临时施工场地以及项目试运条件等,因用水用电所发生的费用据实统计,产生费用由乙方负担。

5.4在项目运行期间,如甲方将厂房所有权转让于第三人的,甲方需保证该第三人承担本协议约定的甲方所有义务。在项目运行期间内,因政府原因需要对厂房进行拆迁的,甲方需协助乙方争取拆迁补偿。

5.5甲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及时向乙方结算电费。

6.乙方义务

6.1乙方负责项目前期手续、施工建设和后期运营维护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设计、施工、建设、并网;项目的运营、管理、维护。

6.2乙方应当确保其工作人员和其聘请的第三方严格遵守甲方有关施工场地安全和卫生等方面的规定,并听从甲方合理的现场指挥。

6.3乙方在项目的施工以及建成后的运营维护中,因乙方原因造成所使用屋顶损坏、渗漏时,应负责进行修复,所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

6.4乙方在项目施工及运维期间造成任何第三人损失的,由乙方自行解决并承担因此发生的所有费用。

6.5在项目施工期间和平时运维期间,乙方人员进入甲方管理区域,需遵守甲方管理规定,服从现场指挥。

7.违约责任

7.1如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电费的,则以未支付电费为基数,按照0.05%每天的标准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7.2如因乙方自身原因,乙方未能在本协议规定的时间完成项目安装的,则按照80元/天的标准和延迟天数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7.3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且在收到对方书面通知催告改正后30日内无书面回复或者连续90日内不予改正的,另一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7.4如本协议因任一方违约导致解除的,项目资产由乙方负责拆除、取回,拆除费用和项目现场恢复的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如非因任何一方违约而是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协议的,则乙方承担拆除费用,甲方承担项目现场恢复费用。

8.争议解决

8.1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无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可以向本协议履行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9.其他

9.1若本协议任何一方发生主体资格消失或者发生政府拆迁、城市规划调整等,如被关闭、撤销、停业、转产,或进行重组、名称变更、分立或与第三方合并发生以下任一情况时,另一方须提前10天书面通知对方。发生该情况时,本合同对发生该变化后的甲、乙方或其继承者仍然有效。

9.2在合作期内,乙方投资的资产的产权归乙方所有。国家和地方政府给予分布式光伏发电的相关补贴归乙方享有,国家、地方政府及其他组织给予节能减排的相关优惠福利归甲方享有。

9.3本协议有效期25年,本协议自各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协议文本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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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de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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