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处罚融资租赁(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融资租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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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行业的监管职责已全部划归至银保监会。5月14日,商务部网站发布了《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典当行管理职责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通知》)。《通知》称,商务部已将制定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职责划给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保监会),自4月20日起,有关职责由银保监会履行。

在国内,虽然均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但有两类租赁公司,分别是由银保监会审批和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和由商务部审批和监管的融资租赁公司。相对于融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具有金融机构许可证,可以从通过同业拆借获得相对低的资金。融资租赁公司监管职责划入银保监会后,或将有利于监管部门对融资租赁业务实行统一监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等文件要求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商务部已将制定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职责划给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银保监会),自4月20日起,有关职责由银保监会履行。

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的有关要求,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积极开展相关工作。

商务部联系人:王巧璐 010-85093746

郑文渊 010-85093311

杨宝京 010-85093757

银保监会联系人:融资租赁 陈 伟 010-66278318

商业保理 臧松松 010-66278104

典 当 宋 灿 010-66279671

商务部办公厅

2018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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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de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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