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社保养老(济南社保养老认证公众号)

频道:期货必读 日期: 浏览:0

中国山东网-感知山东12月19日讯(记者 王浩然 通讯员 李莎 王帅)记者从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日前,济南市印发《关于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按照上级人社部门部署要求,结合济南实际,进一步优化调整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激励约束机制,规范相关待遇领取办法,充分保障参保居民养老保险权益。

设定8个缴费档次鼓励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按照全省统一部署要求,自2023年1月1日起,将我市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标准统一设定为每年100元、350元、500元、800元、1000元、3000元、5000元、8000元8个档次。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最低选择。非缴费困难群体最低缴费档次为每年350元,最高缴费档次提高至8000元,由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

多缴多补、最高120元,引导增加个人账户资金积累

对参保人缴费给予相应缴费补贴,具体标准为:缴费100元补贴30元,350元补贴40元,500元补贴60元,800元、1000元补贴80元, 3000元补贴90元, 5000元补贴100元,8000元补贴120元。缴费补贴在参保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后计入其个人账户。进一步引导激励广大居民早参保、多缴费,增加个人账户资金积累,提高待遇水平。

待遇领取更加规范力求参保人享受最优待遇

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失业保险待遇、按照国发〔1978〕104号等文件规定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领取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上世纪五六十年代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精简(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可同时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同时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的,符合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参保人选择延缴职工养老保险的,不得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待符合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可以申请从居民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养老保险,按照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参保人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后,延缴职工养老保险的,暂停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待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后,终止并解除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

据了解,截至11月底,济南市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314.59万人,待遇领取人数107.13万人。

相关政策解读及文件具体内容,敬请关注“济南人社”微信订阅号或登录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查询。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931614094@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本文地址: http://www.lyw520.com/qihuobidu/312.html
文章来源: 曲溪理财
济南社保养老(济南社保养老认证公众号)文档下载: PDF DOC TX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