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融资案(深圳融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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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要案情

2006年1月23日,曾某登记注册成立四川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市政环保清洁项目。下设大理XX公司、宜宾XX公司、宜宾XX公司。

2017年7月开始,因为资金紧张,曾某找到深圳天XX公司法人尹某商谈约定在该公司平台借款,并以下属三家公司名义,以投资环卫项目为标的,由该平台对外向公众发标融资2000万元,期限一年,分为三笔。

延展期间,应尹某要求,曾某另外提供了6家公司的账户、密码和U盾等资料给尹某,共融资1080万元。

尹某另外找其他公司帮助融资920万元。实际上,融资款项并未按照规定发放到具体发标的公司账户,而是转入曾某私人账户和四川XX环保公司,主要款项均用于其投资的市政环卫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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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案过程

接收委托后,辩护人马上会见曾某,详细了解其向深圳XX公司借款和对外发标融资情况。

随后搜索了深圳法院系统相关判例,了解到实务中对此类行为的态度后,说服曾某认罪认罚,并积极筹款还款。

而后多次和办案部门沟通,详细陈述了本案和其他已决案件的不同之处,曾某行为的初衷、性质和作用,以及还款计划、担保计划,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最后于2020年2月成功取保。

之后,积极保持和曾某以及办案部门沟通,催促还款。

庭审后,多次提交补充辩护意见和还款进度与计划表,最后获得单处罚金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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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辩护思路

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辩护人反复阅读相关证据材料,研究同类案件的定罪要件和裁判要点,确定罪轻辩护方案,向法庭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曾某初始借款行为合法,之后为延展借款期限而按照要求提供多个公司资料,供尹某的平台对外发表融资。其作为非专业人士,并不很清楚其时正常经营的深圳XX公司的经营模式违法,也没有直接对外发标融资,对于非法吸存行为,主观上缺乏违法性认知。

2、即便构成非法吸存,在此过程中,曾某应出借人尹某要求提供某些行为帮助尹某公司对外发标融资,有一定的被迫性,相关融资款项也由尹某直接支配和分配,曾某对此没有任何权利。因此,曾某属于从犯,其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作用微小。

3、曾某自动到案,能如实供述相关事实,也能真诚的认罪认罚,其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4、曾某案发后一直积极筹款,至庭审前仅600万元也有望短期内清偿,且曾所借款项均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对曾某免予刑事处罚,也有利于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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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处理结果

公诉部门部分采纳辩护人观点,于2020年2月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对曾某取保候审,并向人民法院建议视款项清退结果决定最后处理结果。

审判部门最后采纳辩护人辩护意见,对曾某单处罚金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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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办案心得

办理好非法集资类案件,应当做好如下几个工作:

1、及时足额的清退资金、退赔违法所得,或者提供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和担保,是获得好效果的前提,包括取保候审和最终的判决结果。

2、对于非常见的非法吸存行为,不要轻易做无罪辩护,要注意搜索同时期同司法区司法部门对于类似案件的态度和处理规则,从中寻找空间。

3、积极和办案部门沟通交流,了解办案部门查处的主要目的,创造从轻、减轻处罚和免于刑事处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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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de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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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办案部门 曾某 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