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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维护员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对员工病假的实施,特制订本细则。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全体员工。
3、职责
3.1各部门负责员工病假的审批。
3.2管理统括部负责员工病假的核实、登记。
4、管理规定
4.1病假,是指员工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公司根据劳动者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假期。
4.2请病假时,填写《请假单》并附所需资料,由所属部门领导审核、批准,后交管理统括部登记、核实。所需资料及要求如下:(不能全部提供者按事假处理)
1)到社保定点医院,或经社保定点医院转院的医院进行治疗。
2)疾病诊断证明,注明建议休息天数(医生签名、医院盖公章)。
3)病历本及检查报告。
4)治疗费发票。
4.3病假期间的工资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发。
4.4医疗期,是指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4.5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4.6员工是否需停止工作治疗休息,需责任医生或医疗机构或劳动鉴定委员会证明资料,方可办理相应享受医疗期手续,由管理统括部核实。
4.7本细则未规定的内容,按现行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办理,法律法规变更导致与本规定不同时,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5、本文件从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管理统括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