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最新社保规定2015年(成都2021社保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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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希望用离职协议来规避法律风险,劳动者希望用离职协议来达到拿到赔偿金的目的。但是,离职协议书写不当,很可能鸡飞蛋打,不仅不能实现目的,还可能为离职协议付出代价。

离职协议约定23万余元补偿结清待遇,后要求补缴社保算违约吗?

【基本案情】

2003年12月22日,沐先生入职公司,担任国际营销总监。

2015年7月20日,公司与沐先生签订《离职协议书》,载明“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双方自2015年7月15日起解除劳动关系。……5、经济赔偿金和赔偿金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乙方于2003年12月入职公司,至2015年7月15日正式离职,在公司连续工龄共计十二年,经济补偿金共计RMB232668元,作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此款项于2015年7月工资发放后,于2015年8月15日之前支付。……8、无争议。甲乙双方确认:双方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及《劳动合同》终止后,双方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包括但不限于工资、提成工资、奖金、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各项涉及劳动关系方面产生的争议)。本协议所作的支付构成了就乙方可能提出的、因对乙方的聘用期间及劳动关系和劳动关系之解除而产生的任何性质的、对甲方及其关联方、子公司、现任及前任之雇员、管理人员、董事、股东及/或代理人的所有主张的全部和最终解决。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甲方或相关机构主张任何权利,否则甲方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调查取证费、律师费、公证费等)均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均确认上述232668元已支付完毕。

公司为沐先生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低于其工资标准,沐先生对此进行了投诉。2019年3月22日,行政部门作出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决定对公司有关沐先生2006年4月至2015年7月的社会保险基数差缴纳情况实施稽核检查。后公司进行了补缴,并支付了相应的滞纳金。

公司以要求沐先生返还离职补偿,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期间的利息为由向仲裁委提出申请,该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1.沐先生向公司返还已向其支付的离职补偿金232668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2.沐先生向公司赔偿给其补缴社会保险而向行政机构交纳的滞纳金的一半共计100741元。(其他事项此处不予讨论)

公司主张,双方已在《离职协议书》中约定对社会保险等各项事宜再无争议,而沐先生反悔投诉补缴社会保险,违反了双方间的约定,故应返还其公司已支付的离职补偿,并承担其公司交纳的滞纳金的一半。

沐先生则主张,其之所以投诉补缴社会保险基数补差,系因公司承诺其以保密费用30万元来弥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低的损失,但至今未支付,故其方去投诉补缴。

离职协议约定23万余元补偿结清待遇,后要求补缴社保算违约吗?

【按例说法】

一审法院:补偿并未包括未足额缴纳社保的赔偿,员工享有向行政部门举报投诉的权利

法院认为,依据公司与沐先生签订的《离职协议书》第五条措辞内容可见,232668元系对沐先生连续工龄的补偿,性质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不包括公司未足额为沐先生交纳社会保险的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公司未足额为沐先生缴纳社会保险费,沐先生享有向行政部门举报投诉的权利,故双方于《离职协议书》第八条中关于对社会保险不存在争议、限制沐先生主张社会保险权利、以及若主张则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约定,属于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应为无效。公司据此要求沐先生返还离职补偿、支付相应利息、以及承担补缴社会保险而向行政机构交纳的滞纳金的一半均缺乏依据,对上述请求,法院均不予支持。

公司上诉:离职协议已明确表示,支付补偿款系“再无争议”的对价

1.公司向沐先生支付的232668元包含了社保补偿的部分,而非对沐先生连续工龄的补偿。

在职期间,沐先生明知社保缴费基数不足,离职时,双方就补偿问题达成协议,公司向沐先生支付30万元,这是社保补偿的对价。签订协议时,经协商,将30万分为离职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和保密协议书两份文件,其中离职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项下金额为232668元,保密协议书项下金额为67332元。事实上,232668元并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按照法定标准计算的经济补偿金数额为208548元,亦与协议约定的数额不符。

2.公司要求沐先生退回补偿款符合司法政策。

公司于2019年8月在沐先生投诉后共计缴纳822405.45元,其中滞纳金204593.53元。按照《×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公司在补缴社会保险后沐先生在社会保险方面已经不存在损失,该公司可以要求沐先生返还为代替缴纳社会保险而支付的金钱。

3.关于沐先生与公司签订的《离职协议书》第八条是否无效以及无效后的处理问题。

免除向社保基金缴纳的约定当然是无效的,事实上,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协议也未影响沐先生主张社保权利,但补缴后,本案仍应解决已经向沐先生支付的社保补偿是否应当返还的问题。即便认为《离职协议书》无效,也不能仅仅将对沐先生承担的义务按无效处理,而对其享有的利益按有效处理。一审法院割裂了《离职协议书》的第五条和第八条的约定,但实际上第八条是第五条的前提和基础,沐先生获得的30万是双方“再无争议”的对价,如果不是“再无争议”,沐先生无权获得该笔价款,“再无争议”是公司支付离职补偿的根本原因和前提条件。故沐先生取得的补偿金应该退回,并基于他的过错负担一半的滞纳金。

4.沐先生就社保问题与公司达成现金补偿协议,其在此后4年均未主张缴纳社会保险,公司也因此未予以补缴,导致高额滞纳金。

对于该项滞纳金的产生系沐先生违反协议约定的“若主张,则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导致的,其对该滞纳金的增加存在明显过错,因此应该基于过错承担一部分滞纳金。

二审法院:补偿金与未足额缴纳社保、补缴社保系独立行为,且缴纳社保系法定义务

1.就沐先生是否应当返还离职补偿金的问题。

首先,公司主张双方签订的《离职协议书》约定的232668元系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补偿。对此,法院认为,《离职协议书》第五条载明“……在公司连续工龄共计十二年,经济补偿金共计RMB232668元,作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这一证据能够直接证明该款项系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而现无任何证据能够证明该款项包含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补偿。公司虽主张该金额与按照法定标准计算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金额不同,但该金额也与按照法定标准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负担部分金额不同,且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协商确定经济补偿金数额,公司以补偿金金额为由主张该款项系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补偿,理由不能成立。据此,法院对公司所持232668元系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补偿之主张不予采信。故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与该争议焦点不具有关联性,补缴行为不构成返还离职补偿金的合理理由。

其次,公司主张“无争议”的承诺系该公司支付离职补偿金的前提条件。对此法院认为,根据《离职协议书》的行文,支付离职补偿金并不是附条件的法律行为,离职补偿金条款和无争议条款系两个独立的合同条款,沐先生主张社保权利的行为不导致离职补偿金支付条件的不成就。

再次,就“无争议”之约定的效力问题。社会保险费的及时足额缴纳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双方对社会保险不存在争议、限制主张社会保险权利、以及劳动者若主张则应承担不利后果的约定,均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破坏社会保险征缴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此类约定应为无效。但该无效系部分无效,不影响离职补偿金约定的效力。

综上,公司主张沐先生返还离职补偿金232668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2.就沐先生是否应当赔偿补缴社保的滞纳金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举报投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作为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主体,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公司主张沐先生赔偿给其补缴社会保险而向行政机构交纳的滞纳金的一半共计100741元,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离职协议约定23万余元补偿结清待遇,后要求补缴社保算违约吗?

【小编有话】

关于滞纳金的问题,有兴趣的朋友不妨参考阅读相关内容——

参考阅读(一):自愿放弃社保后又投诉补缴,滞纳金谁来承担?https://mp.weixin.qq.com/s/Dw7T2ZLe2e9-ES_SnUHKJg

参考阅读(二):公司补缴社保和滞纳金后起诉员工索赔,法院如何认定?https://mp.weixin.qq.com/s/y8mmajLRcTKfEyhvM3BbOw

关于离职协议,不管是作为用人单位,还是作为劳动者,都应该谨慎对待。用人单位签订离职协议,是否达到规避风险的意图;劳动者签订离职协议,是否达成足额拿到补偿金的目的。

参考阅读(三):离职协议约定款项已结清,事后又要求公司支付绩效奖66万,法院判了!https://mp.weixin.qq.com/s/udP-MFTV_ojwmYM33vkdHg

参考阅读(四):离职协议已经约定不再追究公司责任的情况下,能否再要求支付赔偿金?(附:典型案例)https://mp.weixin.qq.com/s/6Vn3Zvxsmk5X7rYHqJ6b8w

一句话,专业的事儿还是有专业的人做。离职协议之类的,能否找专业人士代写,就不要自己草拟冒风险。当然,专业人士拟定的也未必完善,但至少可以降低风险。同时,有些问题即便是专业人士书写,也无法规避法律风险,因为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

本文转自“成都律师刘艳”公众号,更多问题关注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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