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光大银行全称(光大银行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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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4)上述(1)、(2)、(3)条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过去6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7)被列入协会黑名单、尚未完成重新注册的投资者或配售对象;

(8)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信托计划;

(9)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首发股票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10)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能参与新股网下询价的投资者。

上述第(2)、(3)条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二)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文件的提交

投资者若参与新农股份询价,即视为其向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其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参与网下询价及配售的情形。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1、关联方核查材料的在线提交

(1)网下投资者拟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属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金”)、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证券投资账户和QFII投资账户无需提交核查文件,可直接参与本次网下询价。

(2)其他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拟参与本次网下询价的,应通过光大证券网下投资者报备平台(https://ipo.ebscn.com/obm-ipo/#/busi/home,建议使用Chrome,IE10或IE11浏览器登录)在线填报提交关联方核查材料 。

投资者应首先在网站完成注册,在“个人中心-我的资料”中完善个人资料,机构投资者还需完善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配售对象类型为机构自营投资账户除外),资料填写完整后请务必点击“完成提交”,再从“发行动态”选择“新农股份”项目进行资格报备。

个人投资者上传文件包括:《网下投资者询价确认函(个人)》、《网下投资者基本信息表(个人)》,原始文件需要从系统下载,然后线下盖章(或者签名),签章后扫描存为PDF格式文件后上传。

机构投资者上传文件包括:《网下投资者询价确认函(机构)》、《网下投资者基本信息表(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与基金产品备案证明(如适用)、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专户理财产品备案证明(如适用)、证券公司定向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备案证明(如适用)、《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如适用)、《自有资金承诺函》(如适用),原始文件需要从系统下载,然后线下签名盖章,签章后扫描存为PDF格式文件后上传。

如有信息修改,须重新下载对应的系统文件,签章扫描后再上传。

具体请投资者登录平台后下载并参阅《光大证券网下投资者报备平台操作指引》进行操作,投资者应于2018年10月24日(T-6日)12:00前按照上述要求完成关联方核查材料的在线提交,请投资者及时通过报备平台查询资料审核状态。

特别提示:投资者请切勿更改模版格式,否则将导致文件无法成功上传。请投资者尽早进行系统填报,并在提交系统后及时关注系统状态变化,如系统内显示“全部通过”状态,则完成报备;如未通过,请及时修改填报。如投资者未按要求在本公告规定时间内提交核查材料并完成报备,则其网下报价或申购将被认定为无效,并自行承担责任。

2、应急通道提交

如投资者在本次提交系统时出现故障、无法正常运行以及注册或提交失败时,经电话确认后,投资者可在2018年10月24日(T-6日)12:00前使用应急通道提交材料,将全套提交材料发送至gdipo@ebscn.com,并电话予以确认。询价资料报备材料模板网下投资者可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官方网站(www.ebscn.com)下载,下载路径为:光大证券官网首页—光大业务—投资银行—IPO网下发行。请网下投资者仔细阅读填报说明,按照填报说明的相关要求填写。

在通过电子邮件发送核查材料时,请投资者务必按如下格式填写邮件主题:

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全称+新农股份IPO;

个人投资者:个人+姓名+新农股份IPO。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收到邮件后将发送邮箱回执。投资者发送邮件后1小时内未收到回执,请于核查资料报送截止T-6日12:00前向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来电确认。敬请投资者勿删所提交的核查邮件,以备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查验。本次纸质版原件无需邮寄。网下投资者须承诺电子版文件、盖章扫描件、原件三个版本文件内容一致,并对其所提交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准备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有全部责任。

网下投资者核查事宜的咨询、确认电话021-52523079、52523073、52523076、52523077、52523072、52523069。

(三)网下投资者核查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按照以下程序对网下投资者提供的材料和资质进行核查:

1、在申请材料发送截止日(T-6日)12:00前,如网下投资者未能在网下投资者报备平台完整填报材料,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有权拒绝其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下询价;超过截止时间填报或发送的申请材料视为无效。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对可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进行核查,如在核查过程中发现有网下投资者属于前述禁止配售的情况,则拒绝其参与报价或将其视为无效报价。

3、网下投资者填报申请材料至正式获配前,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有权要求申请参与的网下投资者补充提供与核查相关的材料,可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材料的原件、协会注册的相关材料等。如网下投资者未按要求提交材料或出现不符合配售条件的情况,则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可拒绝向其配售。

网下投资者需自行审核是否符合“三、(一)网下投资者资格条件”的要求以及比对关联方。确保网下投资者符合网下投资者资格条件,不参加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网下投资者参与询价即视为符合网下投资者资格条件以及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如因网下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网下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投资者应全力配合光大证券对其进行的调查和审核,如不予配合或提供虚假信息,光大证券将取消该投资者参与询价及配售的资格并向协会报告,相关情况将在《发行公告》中详细披露。

(四)初步询价

1、本次发行初步询价通过深交所的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网下投资者应到深交所办理CA证书,并完成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资金配号,成为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的用户后方可参与初步询价。

2、初步询价期间为2018年10月25日(T-5日)至2018年10月26日(T-4日),通过申购平台报价及查询的时间为上述交易日9:30-15:00。网下投资者应在上述时间内通过电子平台填写、提交其申报价格和申报数量。

3、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并确定申报价格、申报数量,且应通过深交所电子平台进行申报。本次网下询价以配售对象为报价单位,采取申报价格、申报数量同时申报的方式进行,同一网下投资者所管理的全部配售对象原则上只能提交一次报价,多次提交的,以最后一次提交的报价信息为准。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

配售对象申报价格的最小单位为0.01元,综合考虑本次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及对发行人的估值情况,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网下投资者所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最低拟申购数量设定为180万股,超过180万股的部分,必须为10万股的整数倍,且每个配售对象的申购数量不得超过400万股。投资者应按规定进行初步询价,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配售对象是指网下投资者所属或直接管理的,已在协会完成注册,可参与首发股票网下申购业务的自营投资账户或证券投资产品。

配售对象应遵守行业监管要求,申购金额不得超过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

4、网下投资者申购的以下情形将被视为无效:

(1)网下投资者不符合本公告规定的网下投资者条件的,以及网下投资者向光大证券提交的核查材料不符合本公告规定的;

(2)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注册信息不一致的;

(3)拟申购数量超过400万股以上的部分或者报价数量不符合180万股最低数量要求,或者增加的申购数量不符合10万股的整数倍要求的申购数量的部分;

(4)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则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5)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与网下投资者沟通确认为显著异常的。

5、网下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时,原则上只能提交一次报价,多次提交的,以最后一次提交的报价信息为准。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申报价格或申购数量的,应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具体原因。网下投资者每次申报及修改情况将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初步询价其他注意事项

网下投资者出现以下报价情形,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并公告:

(1)使用他人账户报价;

(2)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

(3)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账户报价;

(4)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6)委托他人报价;

(7)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

(8)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9)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

(10)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价;

(11)机构投资者未建立估值模型;

(12)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

(13)不符合配售资格;

(14)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

(15)获配后未恪守持有期等相关承诺的;

(16)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老股转让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为新股,不进行老股转让。

五、定价程序及有效报价的确定

(一)定价程序

初步询价结束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对所有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申购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申购价格同一申购数量上按申报时间(申报时间以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记录为准)由晚至早的顺序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的申购量不低于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当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报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将不足10%。上述被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剩余报价及申购情况,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进行排序、计算出每个价格上所对应的累计申购总量,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所处行业、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市场环境、募集资金需求、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

(二)有效报价的确定

在不低于发行价格且未被剔除的配售对象中,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申报价格从高到低排列,确定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同时确定可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名单及有效申购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10家。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方可参与网下申购。

有效报价是指网下投资者所申报价格不低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确定的发行价格,且符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事先确定且公告的其他条件的报价。

六、网下网上申购

(一)网下申购

参与网下申购的有效报价投资者应于2018年11月1日(T 日)9:30-15:00 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录入申购信息,包括申购价格、申购数量。其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须为初步询价中的有效拟申购数量。

网下投资者为其管理的参与申购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申购记录后,应当一次性全部提交。网下申购期间,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申购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申购记录为准。

在网下申购阶段,网下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获配后在T+2日缴纳认购款。

(二)网上申购

本次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及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1万元(含)以上的投资者,可在2018年11月1日(T日)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申购上限不得超过其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对应的网上可申购额度,同时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即同时不得超过12,000股。投资者持有的市值按其2018年10月30日(T-2日,含当日)前20个交易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可同时用于T日申购多只新股。

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网上投资者申购日(T日)申购无需缴纳申购款,T+2日根据中签结果缴纳认购款。

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不得再参与网上发行,若配售对象同时参与网下询价和网上申购的,网上申购部分为无效申购。

七、网下配售原则

(一)投资者分类标准

有效报价投资者确定以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对参与申购的网下投资者进行分类,同类投资者将获得相同的配售比例,投资者的分类标准为:

(1)A类:公募基金、养老金和社保基金;

(2)B类: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

(3)C类:所有不属于A类、B类的网下投资者。

(二)配售原则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下有效申购情况按照以下原则配售(以下申购数量的比例均指占网下发行总量的比例):

(1)同类投资者配售比例相同,且A类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B类的配售比例不低于C类;

(2)A类的网下申购数量小于等于50%、B类的网下申购数量小于等于10%时,按照其实际申购数量在同类申购中足额配售;

(3)A类的网下申购数量大于50%、B类的网下申购数量大于10%时,按照其申购数量进行比例配售;且A类的配售数量不低于50%,B类的配售数量不低于10%;

(4)当依照上述条款(2)或(3)进行配售,而无法满足条款(1)时,将调低B类10%的配售数量,直至满足条款(1)。

当回拨后网下有效申购数量小于或等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时,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按照配售对象的实际申购数量足额配售,若有不足部分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推荐其他投资者认购。

上述所有等比例配售在计算配售股票数量时将精确到个股,剩余零股按不同配售类型分配给申购数量最大的投资者;当申购数量相同时,剩余零股分配给申购时间最早(以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显示的申报时间和申购编号为准)的配售对象。若由于获配零股导致超出该配售对象的有效申购数量时,则超出部分顺序配售给下一配售对象,直至零股分配完毕。

八、网下网上投资者缴款

1、网下投资者缴款

网下投资者应根据《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获得初步配售资格的网下投资者应根据发行价格和其管理的配售对象获配股份数量于2018年11月5日(T+2日)8:30-16:00,从配售对象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的银行账户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足额划付认购资金,认购资金应当于2018年11月5日(T+2日)16:00前到账。

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或未按要求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的配售对象,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对其全部的初步获配新股进行无效处理,相应的无效认购股份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网下有效报价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认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2、网上投资者缴款

2018年11月5日(T+2日),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中公布网上中签结果,网上投资者应依据中签结果于2018年11月5日(T+2日)履行缴款义务,需确保其证券资金账户在2018年11月5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的,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

4、网下和网上投资者获得配售后,应当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负责包销,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申购。

九、投资者放弃及无效认购股份处理

在2018年11月5日(T+2日),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结束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实际缴款情况确认网下和网上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以及因结算参与人资金不足而无效认购的股份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本次发行包销上限为本次公开发行股份的30%,主承销商目前的资本金满足包销要求,符合主承销商风控的相关要求。

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等具体情况请见2018年11月7日(T+4日)刊登的《发行结果公告》。

十、中止发行安排

本次发行中,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

1、初步询价结束后,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家数不足10家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家数不足10家;

2、初步询价结束后,申报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申报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3、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的有效申购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4、申购日,网下实际申购总量未达T-2日确定的网下发行股票总量;

5、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

6、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就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7、在发行承销过程中,出现涉嫌违法违规或异常情形的,被中国证监会责令中止发行;

8、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实施中止发行措施,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发行人在重新启动发行前,需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就启动时点、发行销售工作安排达成一致,并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系方式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簿记咨询电话:021-52523660、52523661、52523662

报送核查材料电话:021-52523079、52523073、52523076、52523077、52523072、52523069

发行人: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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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li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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